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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(提问者) - orknow社区站长兼管理员
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(一)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(二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(三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的;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(八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它离谱就离谱在,它不止管你做什么,它还要管你看什么。「查阅」两字都明白吧?
我们一条一条捋。
我倒是不觉得这一条又体现了什么「威不可测」的玄妙学问,我倾向于这只是单纯的水平低下而已。
我国的法律法规里其实有许多语病、不通顺之处,看多了就会发现,许多立法者甚至无法正确地使用中文。
上面就是一例,短短十二行字,语病之多令人发指。
第十五条的措辞是「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」,把「下列内容」与下面的九款分别代换,马上就能发现语病——
例如第六、七款,「散布」一词显然多余,正确的提法是「不得传播含有谣言的信息」。加上散布一词后,「不得传播含有散布谣言的信息」就有严重的歧义。这样一来似乎禁止的是报道某人散布谣言的新闻,而谣言本身则不被禁止了。
还有第九款,「含有」一词显然与前文重复,直接删去即可。
再看第十六条。第十五条的措辞是信息「含有」内容,这在语法上是正确的;但到了第十六条就变成了信息「属于」内容,这既讲不通,也没有与十五条保持一致。
正确的提法显然是「传输的信息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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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时间我会总结一下我国法律法规中的语病,不过至少等我大号解封吧。
和这些中国话都讲不明白的文盲在一起,怎么能搞好法制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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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rknow社区站长兼管理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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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(提问者) - orknow社区站长兼管理员
链接:https://www.zhihu.com/question/268186551/answer/2478553391
来源:知乎
著作权归作者所有。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,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它离谱就离谱在,它不止管你做什么,它还要管你看什么。「查阅」两字都明白吧?
我们一条一条捋。
我倒是不觉得这一条又体现了什么「威不可测」的玄妙学问,我倾向于这只是单纯的水平低下而已。
我国的法律法规里其实有许多语病、不通顺之处,看多了就会发现,许多立法者甚至无法正确地使用中文。
上面就是一例,短短十二行字,语病之多令人发指。
第十五条的措辞是「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」,把「下列内容」与下面的九款分别代换,马上就能发现语病——
例如第六、七款,「散布」一词显然多余,正确的提法是「不得传播含有谣言的信息」。加上散布一词后,「不得传播含有散布谣言的信息」就有严重的歧义。这样一来似乎禁止的是报道某人散布谣言的新闻,而谣言本身则不被禁止了。
还有第九款,「含有」一词显然与前文重复,直接删去即可。
再看第十六条。第十五条的措辞是信息「含有」内容,这在语法上是正确的;但到了第十六条就变成了信息「属于」内容,这既讲不通,也没有与十五条保持一致。
正确的提法显然是「传输的信息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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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时间我会总结一下我国法律法规中的语病,不过至少等我大号解封吧。
和这些中国话都讲不明白的文盲在一起,怎么能搞好法制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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