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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一个关于乾隆皇帝的问题,我看知乎上好多网友评价乾隆说他就是一台冰冷的政治机器,是理论上最理想的皇帝,这是为什么?乾隆很冷血无情吗?他都干了什么冷血的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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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(提问者) - orknow社区站长兼管理员
乾隆自诩以孝治国,断案风格如下:
湖北有一户邓姓百姓,娶妻黄氏, 某天黄氏和婆婆因小事吵了起来,情绪激动时双方还互相推搡,这件事被好事者捅到了湖广总督那里,湖广总督转而上奏乾隆。
乾隆认为邓某和黄氏作为儿子儿媳实在不孝,对这个案子进行了裁决,将邓某和他妻子凌迟处死,老母亲必须在旁边观看;邓某的兄弟以及族长因为教导无方,判绞刑;黄氏的母亲因为教女无方,脸上刺字,并罚去看守城门;邓某的邻居因为知情不报,一律杖八十,发配充军。
在另一本书里读到雍正时期的断案情况:
十多个案件合在一起,已足以呈现出雍正朝司法的概貌。清代有秋后审决人犯的制度,实际就是给死囚一次复审的机会,不过在雍正以前,只有京城的死囚才进行三次复审,地方上的一律立即执行,没有复审的可能。雍正即位后为表示对人命的慎重,下令地方处决死囚前也必须三复审,后来更决定亲自审核,亲自勾决。
每年秋审到来时,雍正都要先将犯人的供词看一遍,到勾决之日,再与大学士、刑部堂官等人反复进行讨论,再三再四,然后才降旨定夺。以他给人看的那十多个死刑案件为例,案件来自于六个不同的省份,西至云南,东至浙江,北至山西,南至广东,所涉及的犯人年龄、职业各不相同,所犯罪行也形形色色,别说皇帝,就是专业的司法官有时都会嫌麻烦,但雍正在审核时却极为认真负责,对每个案件的每个口供都看得非常仔细。
在这些案件的死囚犯中,年龄最大的是一名籍贯云南的寡妇,已经八十二岁了,她的罪状是伙同三个儿子将一名男子殴打致死,事后还企图趁夜焚尸灭迹。云南方面在初审时认定寡妇为主谋,当斩首,其子是从犯,判绞刑。雍正看完该案案宗后,提出两个疑问:一、一个八旬老妇有何精力和体力去打人,还能搬一大堆稻草焚尸?二、夫亡从子,家中已是长子当家,如果老母有杀人之心,长子应该阻止其犯罪,为什么却不阻拦反而相助?
雍正由此判定这应该是一起共同谋杀案,他说就整个案子而言,不是非要让一个做儿子的负全责不可,但既然是共同谋杀,就没有理由单单将老妇判得更重,因此下令重审。
在另一件来自江西的案子中,一个妇人与丈夫长期不和,有了情夫,情夫又谋杀了她的丈夫,情夫自然要以命抵命,而该妇人也被判绞刑。雍正结合对供词的分析,认为妇人事先对谋杀毫不知情,而且她虽与丈夫不和,但仍共同照顾一个八岁的儿子,如果丈夫被杀死,妇人并不会从中得到任何好处,换句话说,她缺乏犯罪动机。雍正认为此案判决有疑问,要求重审。
人命关天,被忽略的细节往往能够改变案件的性质。发生在安徽的案件就是这样,弟弟拿起酒坛砸向哥哥,把哥哥给砸死了,弟弟为此被判斩首。雍正从口供中找到并着意推敲了一系列的细节,首先,两兄弟并不是原来就有仇,关系还好得很,只是这次为了一点小钱才突起争执。其次,第一个拿酒坛砸向自己兄弟的,不是弟弟,而是哥哥,哥哥砸弟弟,没砸中,弟弟便随手捡回酒坛掷回,不巧竟砸中哥哥要害,令哥哥当即身亡,而这显然不是弟弟事先能够预料到的。
雍正所得到的结论是,弟弟偶然失手,并非故意或预谋在先,这与一般的谋杀案性质完全不同,当可复议。
当然,雍正勾决时也不是为避死刑而避死刑。比如有一个福建的案件,案犯偷割别人的稻禾,为了不被发现,竟又将已故胞兄的独子勒死,企图嫁祸于人。刑部拟罪时,打算对案犯减等论刑,理由是大清律例中有尊长辈,卑幼辈的规定,而案犯就是死者的长辈。雍正不赞成,他说案犯固然是死者的亲叔,但论其凶恶惨毒、丧心病狂的程度,已经超出人伦之外,既然如此,凶手与死者之间还讲什么尊卑长幼名分呢? 雍正指示立即对袒护尊长的相关法律条令进行修改,刑部也由此议定,以后只要碰到类似情形,凶手一律“拟判绞监候处决”。
对比起来,乾隆确实是无情的政治机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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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rknow社区站长兼管理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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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知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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乾隆自诩以孝治国,断案风格如下:
湖北有一户邓姓百姓,娶妻黄氏, 某天黄氏和婆婆因小事吵了起来,情绪激动时双方还互相推搡,这件事被好事者捅到了湖广总督那里,湖广总督转而上奏乾隆。
乾隆认为邓某和黄氏作为儿子儿媳实在不孝,对这个案子进行了裁决,将邓某和他妻子凌迟处死,老母亲必须在旁边观看;邓某的兄弟以及族长因为教导无方,判绞刑;黄氏的母亲因为教女无方,脸上刺字,并罚去看守城门;邓某的邻居因为知情不报,一律杖八十,发配充军。
在另一本书里读到雍正时期的断案情况:
十多个案件合在一起,已足以呈现出雍正朝司法的概貌。清代有秋后审决人犯的制度,实际就是给死囚一次复审的机会,不过在雍正以前,只有京城的死囚才进行三次复审,地方上的一律立即执行,没有复审的可能。雍正即位后为表示对人命的慎重,下令地方处决死囚前也必须三复审,后来更决定亲自审核,亲自勾决。
每年秋审到来时,雍正都要先将犯人的供词看一遍,到勾决之日,再与大学士、刑部堂官等人反复进行讨论,再三再四,然后才降旨定夺。以他给人看的那十多个死刑案件为例,案件来自于六个不同的省份,西至云南,东至浙江,北至山西,南至广东,所涉及的犯人年龄、职业各不相同,所犯罪行也形形色色,别说皇帝,就是专业的司法官有时都会嫌麻烦,但雍正在审核时却极为认真负责,对每个案件的每个口供都看得非常仔细。
在这些案件的死囚犯中,年龄最大的是一名籍贯云南的寡妇,已经八十二岁了,她的罪状是伙同三个儿子将一名男子殴打致死,事后还企图趁夜焚尸灭迹。云南方面在初审时认定寡妇为主谋,当斩首,其子是从犯,判绞刑。雍正看完该案案宗后,提出两个疑问:一、一个八旬老妇有何精力和体力去打人,还能搬一大堆稻草焚尸?二、夫亡从子,家中已是长子当家,如果老母有杀人之心,长子应该阻止其犯罪,为什么却不阻拦反而相助?
雍正由此判定这应该是一起共同谋杀案,他说就整个案子而言,不是非要让一个做儿子的负全责不可,但既然是共同谋杀,就没有理由单单将老妇判得更重,因此下令重审。
在另一件来自江西的案子中,一个妇人与丈夫长期不和,有了情夫,情夫又谋杀了她的丈夫,情夫自然要以命抵命,而该妇人也被判绞刑。雍正结合对供词的分析,认为妇人事先对谋杀毫不知情,而且她虽与丈夫不和,但仍共同照顾一个八岁的儿子,如果丈夫被杀死,妇人并不会从中得到任何好处,换句话说,她缺乏犯罪动机。雍正认为此案判决有疑问,要求重审。
人命关天,被忽略的细节往往能够改变案件的性质。发生在安徽的案件就是这样,弟弟拿起酒坛砸向哥哥,把哥哥给砸死了,弟弟为此被判斩首。雍正从口供中找到并着意推敲了一系列的细节,首先,两兄弟并不是原来就有仇,关系还好得很,只是这次为了一点小钱才突起争执。其次,第一个拿酒坛砸向自己兄弟的,不是弟弟,而是哥哥,哥哥砸弟弟,没砸中,弟弟便随手捡回酒坛掷回,不巧竟砸中哥哥要害,令哥哥当即身亡,而这显然不是弟弟事先能够预料到的。
雍正所得到的结论是,弟弟偶然失手,并非故意或预谋在先,这与一般的谋杀案性质完全不同,当可复议。
当然,雍正勾决时也不是为避死刑而避死刑。比如有一个福建的案件,案犯偷割别人的稻禾,为了不被发现,竟又将已故胞兄的独子勒死,企图嫁祸于人。刑部拟罪时,打算对案犯减等论刑,理由是大清律例中有尊长辈,卑幼辈的规定,而案犯就是死者的长辈。雍正不赞成,他说案犯固然是死者的亲叔,但论其凶恶惨毒、丧心病狂的程度,已经超出人伦之外,既然如此,凶手与死者之间还讲什么尊卑长幼名分呢? 雍正指示立即对袒护尊长的相关法律条令进行修改,刑部也由此议定,以后只要碰到类似情形,凶手一律“拟判绞监候处决”。
对比起来,乾隆确实是无情的政治机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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